为吸引新客户,开发商在售房期间推出了“老带新”赠物业费的优惠政策,然而当老业主成功推荐新客户购房后,要求兑现赠物业费的承诺时,不仅遭到拒绝,还被物业公司以拒交物业费为由诉至法院近日,临澧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业主小明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购房期间,该公司推出了关于业主推介购房可获取佣金或减免物业费的优惠政策。2021年11月,业主小明推介新客户买房成功,并在该公司开发的某APP上完成了新客户推荐流程,经某房地产公司确认,小明享有推介房屋免交两年物业费的优惠。
后某物业公司向小明催收物业费,小明提出其享有推介房屋免交两年物业费的优惠,但纸质赠送协议不慎遗失。某物业公司经核实后,确认小明所述情况属实,但其以某房地产公司未将享有减免物业费的业主名单和相应款项交给某物业公司为由,提出让小明先交物业费,等款项下来后再行减免。小明同意后遂交了2022年、2023年的物业费。
2024年1月,某物业公司再次向小明催收物业费,小明以其享有上述优惠为由未交纳物业费。2025年10月,某物业公司再次催促小明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后小明仍未交纳,某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小明支付自2024年1月至2025年8月的物业费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
庭审中,小明辩称某房地产公司曾承诺赠送其两年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应予兑现,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某APP截图予以佐证。某物业公司对此无异议,表示若小明能提供纸质版的减免物业费的赠送协议,其可撤诉。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提供的证据及某物业公司关于小明推介其他业主买房、减免物业费的陈述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确认小明推介购房成功,并选择以免交两年的物业费作为回报的事实属实。
某物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系某企业旗下关联公司,某物业公司经营范围为在隶属企业经营范围内承接业务,其清楚小明推介他人购房且选择以免交物业费作为奖励的事实,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理应及时兑现相关承诺,能否提供纸质版赠送协议不影响小明所主张事实的认定。
综上所述,认定小明关于免除两年某小区物业费的辩解主张成立,某物业服务公司应为小明减免两年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物业费未超过两年物业费的范围,最终,依法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开发商作出业主推介购房赠物业费的承诺后,物业公司表示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物业费赠送协议对其有效,受协议约束,则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应遵循诚信原则,积极向业主兑现承诺,确保业主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广大业主在享受购房优惠时务必留存完整的书面证据,妥善保管好相关协议、聊天记录、推介新客户购房成功的证据等,理性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