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娄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黄某、李某某等11人涉嫌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偷越国(边)境一案。50余名群众及被告人家属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至2024年间,黄某1、黄某2采取偷渡方式出境;李某某以旅游为名持骗领的护照通关出境;刘某、周某等7人自行出境。11人先后抵达老挝“金三角”某特区产业园区一家电信网络诈骗公司,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他们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虚构“高富帅”“白富美”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诱导投资,骗取被害人钱财。11名被告人在诈骗窝点参与诈骗活动时间从近两个月到近两年不等,构成诈骗罪;其中,黄某1、李某某等4人还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庄严肃穆。法庭依法开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控辩双方围绕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11名被告人全部当庭认罪认罚并作最后陈述。案件将择期宣判。
法官郑重提醒:要严守国(边)境管理法规,切勿偷越国(边)境;出入境证件申请实行“真实、合法”原则,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出境事由,以旅游为名骗取证件后前往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警惕“境外高薪”陷阱,切勿轻信“暴富”谎言,不做境外“淘金美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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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所在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犯罪数额均难以查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办法,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