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网友问:本人于2025年12月及2026年1月,在某瑜伽馆先后购买了两单私教课程。办卡系基于“专属私教授课”的约定,第一单未签订纸质合同,第二单已签订。2026年3月至4月期间,我多次向店家询问教练上课事宜,店家刻意隐瞒该教练早已离职的事实,反复谎称教练在休年假或已调店,误导我保留课程,继续等待该教练。
发现教练离职后,我立即申请按剩余课时退费。商家以我未签署过的格式合同条款为由,提出高额违约金,并恶意推诿,拒绝退款。市监局已介入调解,但协商无果。
湖南湘言律师事务所匡华青律师答:
网友需首先明确合同中是否对教练离职作出相关约定,例如是否约定“教练离职可退费”,或“可更换教练,若消费者不同意更换则退费”。
若合同有明确约定,按约定执行。
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模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私教课程具有人身依附性。消费者系基于对特定教练的专业能力及教学方式的信赖而购买课程。教练离职后,原约定的教学服务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在此情形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红网记者
来源:红网
编辑:雨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