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醴陵法院这样认定“好意同乘”的责任边界

谭楚妍、易思思 醴陵市人民法院 雨路 2026-06-01 10:04:42

导读:“好心搭你一程,出了事还要我赔?”

       无论是上班、回家、办事,司机顺路捎一程本是好心,但是搭便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又该如何认定?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2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余某1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并搭乘余某2,途经某国道时,因前方交通堵塞,借用对向车道通行,与右转弯驶入国道的陈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余某1、余某2受伤、两车受损。

经交警大队认定余某1负同等责任、陈某负同等责任,余某2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余某2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89天,花费医疗费用4万余元。其中陈某垫付医疗费6000元,陈某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2.5万余元。

由于余某2与余某1、陈某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余某2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余某1、陈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6万余元。审理中,余某1辩称,在事故中系无偿搭乘余某2。

法院判决

湖南醴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双方均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均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法院酌情认定陈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50%的责任。

结合余某1与余某2形成了“好意搭乘”关系,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被告余某1在此次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余某2自行承担20%的责任。

由于陈某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共计4.8万余元。不足部分由陈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承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共计1.9万余元。余某1赔偿共计1.1万余元。余某2自行承担费用共计0.7万余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无盈利目的,不追求报酬,旨在互帮互助,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情谊行为,值得倡导。但是无偿搭乘并不意味着驾驶人无需承担责任,即便出于善意,驾驶人仍负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若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若因驾驶不当引发事故,驾驶人需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作为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务必遵守交规、谨慎驾驶。搭乘人员也要提高安全意识,主动做好防护。希望大家合理看待好意同乘,守好安全防线,让善意互助在法治护航下延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谭楚妍、易思思
来源:醴陵市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