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上头”电子烟,一男子获刑七年六个月

王晶 苏仙区法院网 雨路 2026-06-24 15:39:53

导读:法官郑重提醒,“上头”电子烟不是烟,是毒品。

近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新型毒品案件,被告人李某贩卖含有依托咪酯和4-氟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并实施洗钱行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十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至2025年7月,李某从他人处购买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并在郴州市多地加价销售,累计贩卖208次273个。期间,李某安排其哥哥协助送货十余次。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李某用自己与其哥哥等人的微信收款码收取毒资,共计十万余元,并指使其哥哥将毒资转入其母亲银行卡取现。 2025年8月,李某又贩卖含4-氟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在与买家交易时被当场抓获,现场扣押电子烟弹3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电子烟弹含有国家列管的毒品成分,仍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情节严重;同时,其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借用他人账户收取、转移赃款,并转换成现金,构成洗钱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普法

本案中,李某贩卖的电子烟弹含有依托咪酯、4-氟依托咪酯成分,这些成分属于国家列管的麻醉类和精神类物质,已被明确纳入毒品管制。吸食该电子烟弹后会产生头晕、恶心、幻觉、意识模糊等反应,严重时可导致呼吸抑制、昏迷甚至死亡。

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将新型毒品伪装成“电子香烟”“香薰”“趣味零食”等,通过网络社交平台或线下隐蔽交易进行传播,迷惑性强、传播快、危害大。尤其是青少年群体,容易被“不上瘾”“不违法”“只是潮流”等话术误导,掉入毒品陷阱。

法官郑重提醒,“上头”电子烟不是烟,是毒品。无论外观如何包装,只要含有国家列管的麻醉、精神药物成分,贩卖、运输、持有、吸食均属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毒品严重摧残人的身心健康,切勿因一时好奇尝试第一口。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务必珍爱自身与他人生命健康,主动学习识毒防毒知识,警惕伪装成电子烟的新型毒品,坚决做到不买、不卖、不转运涉毒物品,严守法律红线,守护干净人生!

作者:王晶
来源:苏仙区法院网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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