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网友问:父亲的同事称可以帮忙介绍银行工作,但需支付19万元。对方承诺在一年多时间内办妥,后称办不成了,同意退款,但两个月过去,仍未退款,并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
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覃俊杰律师答:
这个事情我从刑事和民事两个角度分析。
一、民事角度
从目前您描述的情况来看,民事追款的可行性相对更高。无论事情是否办成,对方已明确承诺办不成即退款。现在事情没有办成,对方就应当履行退款义务。即使法院认定该约定不符合正常招聘程序、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当返还。
二、刑事角度分析
从诈骗罪的入罪逻辑和出罪逻辑来看本案,很多人认为,只要收了钱没办成事就是诈骗。但刑法并非如此规定。诈骗罪的核心并非事情是否办成,而是行为人收取钱款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也是诈骗罪最核心的入罪逻辑。
(一)诈骗罪的入罪逻辑
诈骗罪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逻辑:
第一步,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第二步,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第三步,行为人取得财产;
第四步,行为人在取得财产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关键的构成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往往缺乏直接证据,办案机关更多通过客观行为进行反推。例如:根本不具备履约能力却故意承诺;虚构身份、关系及资源;收款后立即挥霍、转移;收款后逃匿、失联;不断编造理由拖延;同时向多人实施相同行为。如果上述情况大量存在,公安机关就可能认定其收款时即无履行承诺的意图,从而认定诈骗罪成立。
就本案而言,若查明其根本不认识所谓的关系人、不存在所谓内部指标,将19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且以同样方式向多人收款,则诈骗罪成立的风险较高。这些证据足以反推其收款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诈骗罪的出罪逻辑
若案件存在以下情形,则可能阻断诈骗罪的成立:
确实存在真实关系;确实尝试联系过相关人员;确实为办理此事支出了部分费用;收款后未逃匿;始终保持联系;主动承诺退款;积极筹措资金退款;甚至已部分退款。这些证据均能说明,行为人收款时可能具有履行意愿,只是最终未能办成。此时案件性质更接近民事纠纷,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诈骗罪的核心要件即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需重点核查:19万元资金的流向;所谓银行关系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有实际运作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被害人;退款能力及退款意愿是否真实。以上证据最终决定案件定性为诈骗罪还是普通民事纠纷。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