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并非都会在事故发生时全部显现。事故理赔终结后新出现的继发损伤,是否还能追责索赔?近日,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特殊的未成年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梳理
2023年4月
吴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依法避让过路行人,不慎将正在过马路的未成年人李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事故发生后,李某接受了针对性治疗,彼时伤情经司法鉴定并未构成伤残。
2023年8月
因双方就事故损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李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获赔两万余元。
2025年3月
随着后续身体生长发育,李某逐渐出现双下肢不等长的后遗症,也就是俗称的“长短腿”。为诊治病症,李某入院接受治疗,前后累计花费医疗费用4万余元。
2025年5月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李某双下肢不等长的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同时明确该继发损伤系由2023年的交通事故所致。
此后,李某家属就二次治疗产生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新增损失,再次诉至法院,主张二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身损害案件中,伤情稳定并不等同于治疗终结、损害终结。本案中,李某在交通事故受伤后,虽已就前期损失通过诉讼获赔,但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具有特殊性,其体内隐性创伤可能随生长发育逐步显现、加重。
李某伤情现发生变化,且第二次伤情经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明确以上损伤系由涉案交通事故所致,故法院认定李某主张的损失与2023年4月发生的交通事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遂依法判决两被告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目前,涉案赔偿款项已全部履行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