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我必须选一个吗?”当离婚纠纷撞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争议,这本就棘手的问题,还叠加了“被告缺席”“无法征求孩子意愿”的特殊情况,该如何破解?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不仅给出了答案,更揭开了司法实践中抚养权判定的“核心逻辑”——离婚时,到底该如何守护孩子的成长?
基 本 案 情
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一年后登记结婚并先后生育两名子女。婚姻续存期间,双方长期感情不和。2024年,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缺席庭审,法院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一年后,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明确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两名子女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人。法庭上,原告态度坚决。可被告的再次缺席,让这场离婚诉讼充满不确定性。更让法官揪心的是,两个年满 12 岁的孩子,自 2019 年起便一直就跟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坦言,日常极少直接陪伴、沟通子女,大多仅与孩子奶奶联络,并不清楚两名子女真实的跟随意愿。一边是原告 “各养一个” 的诉求,一边是被告不到庭、孩子意愿成谜的现状,再加上两名孩子已跟随被告稳定生活近 5 年,早已适应现有的居住环境、校园学习与生活节奏。贸然改变,会给孩子带来怎样的冲击?这起“缺角”的官司,不仅考验着法官的裁判智慧,更戳中了社会大众的痛点:当婚姻走到尽头,孩子的 “选择权” 与 “稳定生活”,到底该如何平衡?
法 院 判 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原、被告婚姻现状,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且均未作出任何挽回或改善夫妻关系的积极行为,故准许原、被告离婚。但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考虑两个小孩自2019年起一直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在外务工租房无法为小孩提供稳定的生活条件,且无法向法庭提供小孩的联系方式,法庭无法征求两个小孩本人意愿。为了不改变小孩现有的稳定生活环境,最终法院判决两个孩子继续跟着被告生活,原告支付抚养费并可定期探望。法院强调,除非实际抚养方有虐待孩子、无稳定收入无法保障孩子基本生活等“硬伤”,否则不会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离婚已经给孩子带来了伤害,我们能做的,就是尽量减少这种伤害,让他们在熟悉的环境里,慢慢走出家庭变故的阴影。”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书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此案判决化解了家庭纠纷,也为离异父母敲响了警钟。现实中,不少父母离婚时,把抚养权当成“胜负的筹码”,甚至在孩子面前说对方的坏话,逼迫孩子选边站,却忘了孩子最需要的是“爸爸妈妈都爱我”,而不是“爸爸妈妈非要争我”。案件审结后,法官劝导原告能多抽时间探望孩子,而不是只关注“抚养权归谁”。孩子需要的不是唯一的监护人,而是父母双方的关爱,哪怕父母不在一起了,这份爱也不该缺席。在此,法官也提醒所有面临离婚的父母:别把孩子当成 “谈判工具”,问孩子跟谁前,先想想“怎样对孩子最好”;若孩子长期跟一方生活,尽量保留好缴费记录、生活照片等证据,这能帮法院更全面了解情况;即便抚养权归了对方,也要定期探望孩子,让他们知道“爸爸妈妈都没放弃我”。离婚或许是父母的选择,但孩子的成长没有重来键。抚养权的判定核心从来不是“选爸爸还是选妈妈”,而是选“能让孩子更健康、更快乐成长的”方式。只有把孩子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才能让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才是对孩子最好的守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