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来了丨有人遛狗不牵绳,放任狗追逐路人

红网记者 红网 雨路 2026-06-10 09:47:32

导读:近日,怀化网友通过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咨询“溆浦县有人遛狗不牵绳,放任狗追逐路人”的问题。对此,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彭毅律师从法律层面作出专业解答。

怀化网友问:国家已出台养犬相关法律,但在我们溆浦县,遛狗不牵绳现象依然突出。犬只排泄物在街道上随地可见。每天清晨及傍晚,防洪大堤沿线未牵绳的大型犬多达十余只。今早,两只不牵绳的大黄狗狂追我,狗主人却视而不见,坚称“我家的狗不咬人”。

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彭毅律师答

遛狗不牵绳且任由犬只追逐他人,属于典型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便犬只未实际咬伤他人,但其未采取安全措施(不牵绳)并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行为,已构成对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潜在威胁,饲养人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可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并处拘留。此外,多地城市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遛犬不束犬链、不清粪便等行为,可由城管或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若犬只属于禁养烈性犬,处罚力度将更重。

针对此类情况,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固定证据依法投诉,如遇遛狗不牵绳,可拍照录像记录犬只特征、未牵绳状态及现场位置,直接向辖区派出所或城管部门举报,要求依法查处。

二是明确拒绝违法免责借口,饲养人以“我家狗不咬人”为由拒绝管理是毫无法律依据的,未牵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三是依法索赔,若不幸被犬只惊吓或咬伤,应立即就医并保留病历票据,第一时间报警备案,随后通过法律途径向饲养人主张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红网记者
来源:红网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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