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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国内知名饮料企业,其旗下品牌及产品在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王某系某抖音账号(账号名:“三某某”)的使用者,通过该账号商品橱窗销售纸巾、零食等产品。
2024年3月9日,王某在其抖音账号发布视频,视频中通过模拟购物场景,以“这个是核废水那个要、喝死人的”等言论,公然诋毁该饮品公司的产品,随后引导购买其他品牌饮品。该视频发布后,获得点赞822次、评论69条、转发46次,后王某自行删除视频。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饮品公司委托代理人申请证据保全,支付公证费、律师费等,随后以王某构成商业诋毁及名誉权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停止侵权、在抖音账号及多家主流媒体持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开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是否侵犯原告名誉权,以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关于商业诋毁的认定,法院指出,商业诋毁的构成需以行为人与被诋毁对象存在竞争关系为前提,且需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本案中,原告主营饮品生产销售,被告通过抖音平台销售纸巾、零食等商品,双方经营领域无交集,不存在直接或同业竞争关系,不符合商业诋毁的主体资格要求,故认定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
关于名誉权侵权的认定,法院明确,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是否构成侵权需符合“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四要件。王某在无任何充分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发布“核废水产品”“喝死人”等不实言论,引发网络传播,客观上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在责任承担方面,法院考量:王某已删除案涉视频,无证据证明其持续侵权,故驳回原告停止侵权的诉请;侵权言论仅发布于王某的抖音账号,且该账号影响力有限,判令其在该账号首页连续七日发布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发布后30日内不得删除,逾期不履行将由法院通过媒体公布裁判文书,费用由王某负担),即可实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目的,不支持原告要求在主流媒体刊登致歉声明的诉请;原告主张200万元经济损失,但未举证证明具体损失及王某获利情况,结合视频传播数据、王某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酌情认定经济损失1000元;原告支出的公证费800元系固定证据的必要开支,全额支持,律师费结合案件情节酌情支持5000元,合计赔偿维权合理开支5800元。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在指定抖音账号发布道歉声明,赔偿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800元,驳回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网络言论自由需坚守法律边界。随着自媒体的快速发展,网络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但言论自由并非无底线的“肆意发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判断网络言论是否构成侵权,需结合言论真实性、行为合法性、损害后果及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考量。网络用户在发布涉及他人商业信誉、产品质量的言论时,应履行审慎核实义务,不得仅凭传言或为博取流量、吸引关注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本案中,法院的裁判既清晰区分了商业诋毁与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边界,又充分体现了“侵权程度与责任后果相匹配”的原则,既依法保护了企业的合法商誉,弥补了其维权损失,又避免了责任过重对个体行为自由的不当限制。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恪守法律底线和诚信原则,规范自身网络言论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