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年龄均七旬以上)盖房期间,自[2020]年起,长期遭受同村/镇居民母女的恶意纠缠与阻拦。其母女二人多次采用谩骂、堵路、恐吓承建方(包工头)等方式扰乱施工,持续时间长达五年。长期住在阴暗潮湿发霉的渗水漏水烂房,三伏天酷暑,冬天寒风凛冽
核心犯罪事实(敲诈勒索4000元):
在长期滋扰、威胁造成停工等压力下,为息事宁人,承建方及我父母在[具体日期,2024年6月4日]迫于无奈,经当地金石镇派出所及村委会“协调”,向宴**、冯**支付了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此行为完全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的敲诈勒索犯罪构成。支付后,其母女2人仍继续纠缠,并未履约,该行为有派出所多次出警记录可查。
冯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年近40岁),在整个长达五年的滋扰及此次敲诈勒索事件中,并非只是旁观者。她明知其母亲的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非但不予制止,反而通过默许、纵容、配合等方式,成为犯罪行为的合谋者与共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或以其他形式共同实施的,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本人请求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依法刑事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尤其是对冯作为成年共犯的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