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普通务工人员,于2024年2月19日入职湖南沐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但公司始终拒绝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0月31日,公司单方面违法将我辞退,且未支付我加班费、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赔偿金。我依法先后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但望城区劳动仲裁委(望劳人仲案字[2024]1148号)和望城区人民法院((2025)湘0112民初8083号)竟以“我作为总经理应自行负责签订合同”“加班无证据”“主动离职”等荒谬理由驳回我全部诉求!
1.“总经理需自我签约”是强词夺理!
法院认定我“对工资有审批权”,故“应知晓签约义务”,这完全混淆概念!且判决书中断定我“明知而不为”,试问一个高层管理者,辞掉其他门店高薪工作,投奔个体老板,我是故意冲其不签订劳动合同索取赔偿而去?我虽为总经理,但主要负责运营,人事、公章等均由老板直接控制。我与其他员工一样是普通劳动者,法院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转嫁于我,实属颠倒黑白!难道岗位高就活该被剥夺《劳动合同法》保护?
2.加班事实确凿,却以“无盖章”为由否定!
我提交了考勤记录、加班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法定节假日加班18天、休息日加班20天。但法院竟以“考勤表无公司签章”为由不予采信!试问一个被突然辞退的劳动者,如何能拿到公司盖章的加班证明?这分明是刻意提高举证门槛,包庇用人单位!
3.“协商离职”纯属捏造,违法解除事实清晰!
公司单方面电话辞退我,聊天记录中我虽曾提出离职意向,但公司未予回应,我继续正常工作至10月底。法院却断章取义称“协商一致解除”,完全无视《劳动合同法》关于书面解除程序的强制性规定!若口头意向即可认定为离职,何来劳动者权益可言?
我兢兢业业工作8个月,公司未签合同、拒付加班费、违法辞退,已属恶意侵权!而仲裁委和法院非但不维护劳动者权益,反而以“岗位身份”为由剥夺我的法定权利,这无异于为用人单位站台!若连司法都纵容违法,普通劳动者还能依靠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