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04 16:39:29
我是湖南省湘潭市一名即将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工,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已达26年。依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之规定,女性职工申请退休年龄为工人(50岁),干部(55岁),为何现在湘潭市只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的女工人岗位才能50岁申请办理退休,非此类单位的民营企业非管理岗女职工通工人却需55岁方可办理,请问湘潭市劳动保障部门如此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湖南有与此相关的文件,是否与《劳动法》规定相冲突?那么多省市非管理岗女职工只要年满50周岁且缴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15年,便可在本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而湘潭市却另行其道坚决不予办理,就此问题湘潭劳动保障部门是否能给予合理解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此类问题,真正意义上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养老权益履行其职则。
2025-12-04 15:21:54
2025-12-04 15:21:29
我是一名普通务工人员,于2024年2月19日入职湖南沐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但公司始终拒绝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0月31日,公司单方面违法将我辞退,且未支付我加班费、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赔偿金。我依法先后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但望城区劳动仲裁委(望劳人仲案字[2024]1148号)和望城区人民法院((2025)湘0112民初8083号)竟以“我作为总经理应自行负责签订合同”“加班无证据”“主动离职”等荒谬理由驳回我全部诉求!
1.“总经理需自我签约”是强词夺理!
法院认定我“对工资有审批权”,故“应知晓签约义务”,这完全混淆概念!且判决书中断定我“明知而不为”,试问一个高层管理者,辞掉其他门店高薪工作,投奔个体老板,我是故意冲其不签订劳动合同索取赔偿而去?我虽为总经理,但主要负责运营,人事、公章等均由老板直接控制。我与其他员工一样是普通劳动者,法院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转嫁于我,实属颠倒黑白!难道岗位高就活该被剥夺《劳动合同法》保护?
2.加班事实确凿,却以“无盖章”为由否定!
我提交了考勤记录、加班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法定节假日加班18天、休息日加班20天。但法院竟以“考勤表无公司签章”为由不予采信!试问一个被突然辞退的劳动者,如何能拿到公司盖章的加班证明?这分明是刻意提高举证门槛,包庇用人单位!
3.“协商离职”纯属捏造,违法解除事实清晰!
公司单方面电话辞退我,聊天记录中我虽曾提出离职意向,但公司未予回应,我继续正常工作至10月底。法院却断章取义称“协商一致解除”,完全无视《劳动合同法》关于书面解除程序的强制性规定!若口头意向即可认定为离职,何来劳动者权益可言?
我兢兢业业工作8个月,公司未签合同、拒付加班费、违法辞退,已属恶意侵权!而仲裁委和法院非但不维护劳动者权益,反而以“岗位身份”为由剥夺我的法定权利,这无异于为用人单位站台!若连司法都纵容违法,普通劳动者还能依靠什么?
2025-12-04 15:21:09
本人2025年10月28日向涟源法院立案窗口邮寄了民事诉讼材料(书面起诉状,)10.29日收到,到今天11月30日已经整整一个多月了,本人为此事打了7次电话咨询涟源法院立案庭为何对本人的诉讼材料一直拖着不给办理,涟源法院每次回复都是不同的花样。
第一次回复“已经分配给法官了”,之后就是法官出差了,后面就是再等等或者再等一天等等之类,至今已经一个月了,还没受理立案。
今天涟源法院又以“另查,您曾于2023年8月16日向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了共计17项诉讼请求,双峰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23)湘1321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现您再次提起诉讼,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等莫须有理由来拒绝立案(之前在涟源法院裁判的2024湘1382民初2306号也已相同的“构成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后面上诉到娄底中院又发回涟源法院重审),也拒绝给本人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导致本人没办法向娄底中院提起上诉。
打电话过去咨询,本人常用的177开头号码打过去已经不接,换其它号码拨打就一打就接通, 询问为何不给当事人裁定书?
2025-12-04 15:14:00
明明因对方斗气故意急拐弯急刹别车,导致碰撞,却被错判成追尾交通事故,自己从被别车的受害者成了追尾的全责。
2025年9月16日早八时,我骑两轮电车,在雁峰蒸阳南路辅路上,因一小事与对方发生口角,对方脑羞成怒,突然变向急刹停别车,导致我与对方的前车发生碰擦。对方在行驶道路上,以危险方式故意造成事故,对方反而以此想讹钱,因为是对方故意造成的事故,我肯定不同意,后报警。交警到达后,大致询问登录了过程,对方也一直强调,他是因为生气,才做出强行拐弯急刹别车。
之后,我认为,结合路边监控视频,应该容易确定此事应是对方故意造成的事故。因此事故,我与对方都只是电动车轻微小擦伤,无什么事。虽然是对方造成的,但我怕麻烦,息事宁人就没在追究此事。谁知,雁峰经办交警,将原本的一场故意的别车事件,认定为意外交通追尾事故。给了对方,继续无理取闹的条件依据。莫名遇到无赖讹人,不应该。而执法部门,却将一起事故性质,判定成截然相反的判定结,更不应该。本人很是冤屈
别人别车,还只是故意突然打方向减速,还有时机躲避,他则是直接变向刹停。监控视频可清楚看见,前车回头还在与我争执,而后在他前方无任何阻碍物等情况下,突然变向急刹将我别停。而且当时的出警现场的交警的执法记录仪的视频中,对方车主也承认是,因为争执生气才将我截停。这清晰明了的视频记录,为什么经办交警和单位视而不见?这明显是一起故意造成的碰撞。由于错误的判定,给了造事方继续无理取闹的依靠。
2025-12-04 15: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