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期间(疫情)我全家在外务工,在本村本人承包林地2.5亩40年杉木被他人以自己的方式售卖,对方在申请砍伐许可时,利用第三方贫困户的名义申请砍伐,在林地四至签字环节找到村里留守老人签字后,获得行政部门的砍伐许可,对方在申请砍伐树木时镇政府在其林木权属证明上盖章,获得许可。现2025年7月份镇政府给我方下达红头文件确定该林地林木归我方所有。我拿到镇政府的决定文书到林业部门申请撤销当时的砍伐许可,林业局口头回复林木已经砍伐完毕,撤销砍伐不合规,我方提出对方是以虚假信息方式向行政机关获得的砍伐许可依据《森林法》、《行政许可法(69)》规定应当依法撤销。林业部门把责任推给镇政府在当时的林木权属证明上的盖章,应该是镇政府下一个文件来说明当时的情况,相互推脱,这样的情况怎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