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2024年12月9日起,在学校工作至2025年12月8日,期间与学校签订两次劳动合同(2024年12月和2025年7月),其中合同签订的合同期限是一年一签,第二次劳动合同在2026年7月15日到期。
目前,本人孕五月,在10月25日时,已经向学校报备过。2025年11月12日,由于学校为了规避小语种违规收费被举报的风险,要解除我们日语部门,把我们的劳动合同转入到机构。其他两名日语老师已经在11月份进行辞退。校方多次找谈话,我都表明坚持自己的立场,不会主动离职,也不会转入机构,并且多次强调孕期学校不得非法辞退我。在2025年12日8号下午在本人的多次催促下,人事才通过微信发送了一份时间为12月4日捏造事实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
根据《劳动法》,无故开除三期妇女本身是不合法的,虚构事实出具通知书,也给本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并且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涉及多项违法行为。本人多次通过12345反馈给劳动监察大队,一直未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