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执行案件(2024)湘0723执2521号的委托代理人唐喜庆。本人于2025年3月24日向澧县法院执行局提交22处房产处置拍卖申请。2025年5月26日,法院发给本人的执行裁定书中,却只对13处房产执行拍卖。执行法官曹强说其他房产有人提出异议,暂时不能拍卖。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执行异议期间,除非异议成立并导致执行中止,否则法院仍需继续执行,包括拍卖房屋。这是因为执行程序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而且上述房产被查封超过3年都没有人提出过异议。
综上所述,执行拍卖流程时间一般都要几个月时间,即使有人提出执行异议,也可在拍卖程序中进行,法院在没有合法法定理由的情况下不应拖延执行拍卖程序。
本人提交的诸多财产线索澧县法院还没有及时去核实。这样简单的拍卖房产程序还在进行拖延。
因此本人在此向澧县法院领导反映上述情况,为提高执行效率,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澧县法院立即再发一个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湖南宝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津市市九澧大道(宝悦乐城)的下列房产:3栋房号102、103、104、105、106、107【房产权证号码为:湘(2018)津市市不动产权第0003713号】;1栋房号1029【权证号码:湘(2018)津市市不动产权第0001563号】,2栋房号2107【权证号码:湘(2018)津市市不动产权第0001562号】共计8套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