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现就一类婚内扶养纠纷涉及的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如下,恳请结合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帮助以解答: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一方因患重病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长期治疗及他人照料;二人共同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患有智力残疾及孤独症,同样需专人监护抚养。而另一方自某一时间节点后便音信全无,既未向患病配偶支付医疗费、生活费,也未对残疾子女履行任何监护、抚养责任,导致患病方因无力负担治疗费用病情持续恶化,家庭仅靠最低生活保障维持基本生计。
基于上述情形,特咨询以下问题:
1. 上述“对重病配偶、残疾子女长期失联且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中“情节恶劣”的认定条件?司法实践中,认定“情节恶劣”通常会考量哪些具体因素(如失联时长、造成的实际后果等)?
2. 针对此类情形,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达到立案标准需满足哪些核心条件?完整的立案操作流程(包括报案渠道、受理部门、审批时限等)是怎样的?
3. 报案时需提前收集哪些关键证明材料?请明确材料的类型、出具主体及需体现的核心内容,是否有部分材料需经公证或第三方机构认证?
感谢您对此次咨询的重视与解答,盼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