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于今年7月份于株洲栗雨街道博古山路恒大悦珑台珑湖会所谋得一个游泳教练的工作,勤恳工作将近两月,然老板未发工资,携款跑路,欠吾等21人两月工资16万余元,老板袁弟电话不接,消息不回。
吾等诉之于劳动局,报之于警察局,皆无果。
珑湖会所的房东罗昌未与我等被欠薪工作人员充分沟通协调,欲收回会所经营权,吾等锁门报警,然警察到场告知吾等无权锁门,此情况警察执法是否公正。
房东罗昌与跑路老板袁弟签定租约4年,支付罗昌押金十万,半年房租十万一仟元,已付房租租期为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1日,租期尚在履约的情况下,房东罗昌上门收房是否构成违法违约,如若构成违法违约应向哪个部门反映。
罗昌于今年3月份开始经营珑湖会所,收取会员费80至120万元之间,会员人数三百人以上。袁弟于今年5月份接手该会所,5至8月份累计营收40万余元,袁弟携款跑路后,会所关门几天后,罗昌的会员三百余人投诉到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责令罗昌必须把珑湖会所的门开起来,解决会员的投诉问题。但吾等21人的薪资问题相关部门未有人给予过明确解决方案。罗昌与袁弟签订的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罗昌的会员由袁弟所经营的珑湖会以提供服务。罗昌在没有与袁弟达成解约合同的情况下,上门收房是否违法,袁弟未结算吾等21人欠薪问题,是否有权与罗昌解除租赁合同。
罗昌做为甲方房东,乙房袁弟欠薪跑路,罗昌继续经营,罗昌有没有代偿被欠薪员工薪资的法律依据,如有先例,请相关部门依法依例帮吾等被欠薪员工解决欠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