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4年6月29日购买了12节私教课,共支付2400元,当时口头约定了上不完的课会退费。后因不可抗力因素向健身房申请退款,期间和我的私教教练(现已离职)说明后,教练找我要了银行卡号,我认为这就是同意退费的讯号,但实际没有退费,后来我多次联系该店经理以及其他领导沟通,但时隔一年多,依旧没有解决,对方以各种理由及不合理条款推脱,拒绝退款。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该健身房所依据的“霸王条款”为其单方提供,并未与我协商,我只得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属于格式条款。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该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我退课退款的权利,应属无效。
我目前的诉求是要求健身房全额退还私教课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