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日,本人在“一品江山”项目部(湘城公司)业务员的宣传下,与湘城公司签订了两份《“一品江山”商铺认筹协议书》,编号为“S-459”、“S-460”,并交纳了认筹金共计100000元,“一品江山”项目部(湘城公司)为此向原告开具了“6601022号”收据。然而,在收到众人的认筹金后,“一品江山”项目部(湘城公司)却将收取的认筹金转移至其他项目工地,而对“一品江山”楼盘的开发一拖再拖,以致现在已经造成了“一品江山”项目烂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人多次向“一品江山”项目部(湘城公司)要求退还认筹金,但“一品江山”项目部(湘城公司)拒不退还收取的认筹金。时至今日4年多了本、息一分没退。我是应该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还是向公安局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