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以员工未按要求发布超市推广信息到朋友圈和抖音等平台,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要求员工每天在朋友圈发布超市推广信息6条,每月在抖音平台发布推广信息20条,这一规定并未和员工协商一致,而是超市单方出的规定,劳动合同也没注明这一条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设定,且实施主体仅限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等,企业并非行政处罚主体,不具备罚款权。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增加员工工作内容需与员工协商一致,而发朋友圈并非法定或约定的劳动内容,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克扣工资 。此外,微信朋友圈具有较强的私域性,员工对自己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享有自主决定权,用人单位无权强制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