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5年5月至6月期间,在健身房办理了私教课程及健身年卡,共支付费用人民币23600元。其中包含一张价值10560元的私教卡(未开卡使用),以及剩余价值约六千元的私教课程和年卡。
2025年7月,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接受服务,本人与该健身房协商退还剩余未消费的课程费用。然而,该健身房店长以“公司有规定”为由,明确拒绝退款,并告知只能由本人自行转让课程,且转让时需收取高达30%的手续费。
本人认为该健身房的行为存在以下问题:
1. 设置“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健身房“一经售出概不退款”及“高额手续费”的规定,单方面限制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
2. 涉嫌偷税漏税: 在该健身房消费期间,其长期未主动开具正式发票。且经查证,其收费是通过私人账户进行,而非公司对公账户。此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涉嫌隐瞒收入、偷逃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