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6年在银行偿还2014年1月份向该行所借贷款尾款,当时对方以此前所签订的贷款协议为由,要求我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当时,我质疑该笔费用银行收取是否经过有关部分批准,对此,该行将我带至二楼办公室,给我看了一份十分简单的word文档(所谓依据),文中只是写了一些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既未盖章,也不是正式的红头文件。当时,质疑其收取该笔款项的合法性,但银行声称这是此前我与银行的约定。
然而,我虽与银行有约定,但银行作为国家金融商业银行,所收费必须有据可依,且事后我才得知当时长沙有的银行就不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当时我在与金鹏支行的签订贷款协议是,该行工作人员却谎称所有银行都收这笔费用。
结清贷款后,我按照银行的要求支付了4249元,但银行并未以“提前还款违约金”的名目开具发票,而是以借贷款还款的形式出具了“业务回单”,且注明是“个人资产管理”。我曾当时质疑过此事,但对方声称只能这样开具。既然是银行合法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那为什么不能正常以该名目出具发票,甚至连所谓“业务回单”也采取如此遮掩的方式处理。我完全有理由怀疑银行违规收费。对此,我曾与银行进行多次交涉,但始终搪塞回避,不予以正面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