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6号我在网上发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交警部门于7.31号对我进行了回复,该回复内容对我提出有异议的地方没做回复。
认定书上说:没有信号灯,转弯让直行。
我在上次发言中已经说了,我正常右转,慢行观察四周,行驶到主路上时看到对向有车时我已刹车等对方车辆先行。对方车辆车速过快行驶了一段后才发现我的车,才紧急左打方向,然而已经避让不急,其车后面还是碰到了我车前面部分。当时去交警部门定责时,我一直有强调是对方车超速避让不急撞到我的车。交警部门在没有任何依据下直接套了条交通法在我身上。判我全责。当日我提出复议,又在咨询律师后对该事故进行了补充。
第一:我看到对向有车时,已停车让行对方。我在转弯时已让行对方。所以此交通法对这个事故不适用。还是我看到对向有车时应该倒车回去或者让人举个牌子站路上写上有车转弯,直行车请停车才是正确的做法。
第二:对方车居中行驶,我已停车让行,对方自己撞到了我的车。并且直接开车驶离现场。此路段限速20。
第三:认定书上写着右转车辆让左转车辆先行。
我已经让行对方了。对方也不是右转而是直行。我问过几个律师朋友均表示此交通法不适用这个事故。请交通部门查清事实。对本人提出的异议做一个查清查证。
若我转弯已停车礼让对方,对方超速撞上我的车还是一样的认定。那这个我确实就认了,因为作为普通老百姓也没有任何办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