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所在的越秀湘江星汇城小区,自2025年7月启动小区停车收费以来,不顾已入住业主的利益,未提供月租选项。车位“只售不租”问题违反“首先满足业主需求”原则,依据《民法典》第276条,规划车位/车库应优先满足业主需求,开发商仅通过出售单一方式处分车位,剥夺业主租赁选择权,属违法限制业主权利。 在7月1日-7月11日期间,地产和物业一直未出面与业主就此事进行沟通协商,同时与业主产生肢体冲突等对抗性行为。小区业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已采取暂时拆除小区车闸栏杆方式。
7月12日,地产通过物业方告知业主,提供月租车选项,但月租车价格高达400元/月。后我小区居民就该问题向贵局反馈,被告知小区地下停车场定价属于市场调节价,地产物业定价无违法行为。
特此,我小区居民质疑如下:
一、市场调节价不等于随意定价。价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长沙市望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停车场建设者或经营者在合理范围内自行定价,但必须符合先公示后收费、按照公示价格标准收费的规定。本小区物业指定的400元/月的价格,都大幅高于周边小区停车月租车价格,如 勤诚达境界城、万润滨江天著等,月租价格明显高于合理范围,属于扰乱正常价格秩序,价格监管部门有职责对此进行监管和调控。
二、根据价格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本小区与同时期出让的润和湘江天地在土地出让价格、商品房限售价格上接近,但越秀车库未吊顶,同时车库多处破损严重,车库品质和投入成本低于同时期建设的小区,但越秀地产、越秀物业制定的停车场月租定价却明显高于该小区。目前本小区入住率不足50%,车位配比高于1.05,车位充裕。从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角度,开发商物业制定的月租价格也高于正常市场价格,价质不符。
三、根据长沙市望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计时或计次收费方式可同时实行包月、包年计费。包月、包年的收费标准应不高于该停车场同一车型单月或单年停车服务累计最高收费总额的80%。按照目前地产物业公布的计时标准,12小时≤临停≤24小时,10元/台/次,停车场月租价格也应低于240元/月,目前定价的月租400元/月与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