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朋友: 您好!我们于2014年12月9日,跟王卿(系浏阳市沿溪镇政府工作人员)签订地皮买卖协议,当年支付8万元,年后跟他继续讨论地皮及付尾款的事情,发现他已经把地皮卖给了另外一个人,至此,我们也没把事情闹大,只要求返还8万块钱,但快两年了,这个钱没有还给我们,还差26000元,经协商说要钱没有,要么就是跟他(王卿)认识的一个朋友连新奇有地皮卖,可以将这26000元用于抵扣地皮款,我们出于没有办法、家里多处漏水,急需建房的情况下,就同意签订合同,银行转账+王卿用于抵扣的这26000元,付清了所有款项用于购买该地皮,但随知通过走访才知道,这地皮在我们跟连新奇签订合同付款之前,他就已经将该地皮卖给了沈春生,相关证件也已经转交给了他,也就是说王卿、连新奇在明知该地皮已经售卖给别人的情况下,还将这块地卖给了我们,属于合伙欺诈行为,跟我们签订合同,却并没有打算履行合同义务,只是为了骗取农民的土地转让款。事情历经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决后,由连新奇为主要还款人,王卿为连带担保人,但是在这期间,他们并没有按规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所有款项,我们曾多次向相关部门请求追回款项,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至今已经快12年了,这个钱的本金还有一部分没有收回,延期产生的利息也分文未付。我想向您咨询连带担保是否具有有效期?超过这个期间是否可以不承担连带担保了?但是如果连带担保人和主要还款人故意超过担保期限还款,也不具有连带担保的责任了吗?其次,还想咨询一下从案件生效之日起至今的利息要怎么算?我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让公民权利得以保障,恳请您能给予我宝贵意见,我将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