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燃气公司用户,于2020年10月向该公司交燃气罐瓶押金200元,当时此押金条上没有写每月扣2元租金。所以这个瓶子押金于2025年6月19日在燃气配送员手中全额退了,但是我还一个燃气罐是2021年5月交的押金200元,我仔细一看此条上面确写着每月扣2元租金!
请问押金条上第一条前段写着不收取任何租金,而后段确写着每月收取2元租金,这不是前后矛盾吗?更何况收取费用要物价管理部门听取多方意见举行听证会最后下发红头文件才能收取的!这算不算乱收费?押金条是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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