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0年11月购买了望城区的一处公寓,交房日期是2022年12月底。2022年8月我发现自己购买的公寓里面住了学生之后与开发商多次沟通退房事宜,一直未予解决,无奈之下于2023年6月开启了曲折艰难的维权之路。
第一次开庭之后,考虑到被告经济状况不好,诉讼太多,而且法院中途无故更换法官说还要再次开庭,于是在等待开庭期间,我又联系法官,想开调查令,法官(或书记员,时间太久记不清)告知,"只有律师有权申请",于是同年11月聘请律师,结果法官还是不开调查令,为了安全起见,只好变更诉讼请求。本来适应简易程序的案子一拖再拖,历时8个月之久,才迎来了极致偏袒不公的判决。我于2024年3月向中院申请再审,虽然未达到理想的效果,但总算是翻案了,中院就延期交房做出了公正的判决,但侵权行为未予宣判。
2024年3月,我再次就开发商和学校的侵权行为向望城法院起诉,于2025年1月下判决,结果仍然没有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于是继续上诉至中院,至今还在等待中院的判决书。
2024年11月我申请强执,资料递交一个多月,仍未立案,通过12368投诉之后第二天立案,然后就是遥遥无期的等待,直到5个多月后投诉到中院,3天后才收到"终结裁定书"的短信。
有四个疑问我想不明白:一、我的立案时间是2024年12月,为什么会与2025年5月的案件合并执行?为什么相隔这么久的案子能合并到一起?(被告的诉讼很多,每个月都有很多);二、就算被告账户没钱,就算前面要执行的案件很多,需排队,但按合同标准交房总是该执行到位的吧,却也一直没个说法;三、为什么我的案子被告是同一主体,延期交房和侵权责任却不能并案审理,而要重新立案;四、法官不给律师开调查令是否合规、合法;五、相关工作人员在对我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故意拖迟、不担当等行为?是否防碍司法公正,请相关部门予以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