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5年5月18日缴费1000元后,才取得《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知情权。 合同约定驾校需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提供培训服务。 截至投诉日,驾校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未完成本人学籍注册,未安排任何科目培训 ,未提供培训教材或学习账号。
本人于2025年6月11日、12日、13日多次与驾校协商退款,对方均以“合同规定定金不退”为由拒绝。经查,该条款属于 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的霸王条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格式条款不得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民法典》第497条:不公平格式条款无效。
诉求:长沙君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依法依规退回我的驾考培训费1000元。(未产生任何服务成本,退款无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