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无过错,在财政局从事财务工作十五年,现单位单方面要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从2009年至今,只有2018年和2019年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2020年才正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2009至2012年期间未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2012年后才开始已最低档缴纳保险。住房公积金在2018年才开始缴纳。
3、合同的劳动报酬约定年薪制。只写了每月预付1600元,其余部分未做约定。至今没有涨过一次工资。到手1100余元。
4、年度绩效,工会福利,员工体检等等都没有。
现在单位单方面解聘,我能合法要求哪些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