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琳美学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泓美共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预付费退费纠纷:已提出退费方案后反悔,要求退还已付费用并停止擅自抵扣。
本人于2025年3月份起,通过信用卡刷卡方式,向湘琳美学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泓美共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培训/咨询服务费用合计19.8万元。具体包括:第一笔4900元;第二笔补足11万元;第三笔为加入“督导班/创业班”相关费用89800元,分2024年7月、8月、9月三个月付清,分别为7月金额、8月金额、9月金额。上述付款均有信用卡扣款截图为证。
后续因本人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参与相关服务,提出退费。经双方多次协商,对方曾提出退费方案:将本人转回学员班级,按69000元计算,扣除30%管理费,并拟扣除劳动报酬17882元。本人已对该退费方案拍照留存,并有相关沟通录音。
在双方已就退费方案进行多次沟通后,对方工作人员曾以“法务下班、财务下班”为由未当场签字、未转账。本人离开约一小时后,对方电话告知不再退费,推翻此前已提出的退费方案。该行为导致退费事项长期无法解决。
本人认为,双方争议应围绕已付费用、已接受服务、实际扣款依据进行核算。对方不得以“扣除工资”为由擅自抵扣应退费用;后续补交的约89800元费用,性质、用途及是否应退还,应由对方提供完整依据,不得单方决定不予退还。
现诉求如下:
1. 请两家公司在3-5个工作日内给出明确退款金额、退款方式和到账时间;
2. 不得擅自以“扣除工资”方式抵扣应退费用;
对后续补交的约89800元“共创/投资”费用,提供完整合同依据、收款凭证、服务履行证明及扣款计算方式;
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核查两家公司是否具备相应培训、教育服务资质,是否存在无证开展培训、预付费退费不规范、格式条款不合理、至今未提供开具发票等问题。
证据材料:信用卡扣款截图、退费方案照片、沟通录音、聊天记录等。本人保留通过12345、12315、市场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及司法途径继续维权的权利。
该机构无明确教育培训资质,收取预付费后提出退费方案又反悔,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其经营资质及预付费退费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