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7年2月工作,先后在营业厅、政企客户部、商业客户部、渠道中心等部门,均属于营销一线。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日常管理、绩效考核、工单调度全部由洪江市分公司负责;一直与湘怀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签约,实际用工单位自始至终没有发生变化,属于典型长期固定岗位逆向派遣。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仅限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电信市场营销属于主营业务核心岗位,长期全员派遣、派遣人员远超10%法定上限,该派遣模式本身违法。
同工同酬法定覆盖公积金福利,不因派遣身份区别对待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司法判例与人社官方口径一致:劳动报酬包含工资、津贴、住房公积金全部法定福利待遇。
住建部公积金归集规范:同一用工单位内部,同类岗位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统一。洪江电信同岗位正式职工执行12%缴存比例,本人从事完全相同工作,仅因为被强制签第三方合同就压低至6%,属于法定禁止的同工不同酬。
两家派遣公司与电信承担连带补缴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派遣协议必须按照同工同酬约定全部福利待遇。用工单位电信是实际薪酬福利的最终支付方;湘怀作为签约用人单位,负有代缴公积金义务。二者属于连带责任方,不能以合同主体割裂用工事实、免除用工单位法定同工同酬义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强制足额缴存,不得自主降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用工单位不能通过拆分劳动合同给第三方,变相降低法定缴存标准。
请求依法纠正现有认定,责令洪江市电信、湘怀人力资源,按照用工单位正式职工12%标准,全额补缴本人在职期间公积金差额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