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被告,案由是追偿权纠纷。原告在自愿支付、自愿请客之后,时隔多月单方反悔、强行定性为“垫付费用。案涉全部消费,均为原告主动邀约、主动安排、主动支付,我曾多次主动向原告转账分摊费用,原告全部拒收、全部退回。
后来双方产生矛盾,我在和对方沟通时,说了一句“你把账算清楚,我一一支付给你”,现在对方以此起诉要求我付钱。我认为这笔钱不该由我承担,我们之间不存在垫付关系,我有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想咨询:1. 这句话是否构成法律上承诺付款;2. 答辩和举证方面有哪些需要重点注意的地方。
2026-11-05 10:52:33
2026-11-05 08:35:41
2026-11-05 08:15:34
本人2007年2月工作,先后在营业厅、政企客户部、商业客户部、渠道中心等部门,均属于营销一线。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日常管理、绩效考核、工单调度全部由洪江市分公司负责;一直与湘怀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签约,实际用工单位自始至终没有发生变化,属于典型长期固定岗位逆向派遣。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仅限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电信市场营销属于主营业务核心岗位,长期全员派遣、派遣人员远超10%法定上限,该派遣模式本身违法。
同工同酬法定覆盖公积金福利,不因派遣身份区别对待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司法判例与人社官方口径一致:劳动报酬包含工资、津贴、住房公积金全部法定福利待遇。
住建部公积金归集规范:同一用工单位内部,同类岗位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统一。洪江电信同岗位正式职工执行12%缴存比例,本人从事完全相同工作,仅因为被强制签第三方合同就压低至6%,属于法定禁止的同工不同酬。
两家派遣公司与电信承担连带补缴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派遣协议必须按照同工同酬约定全部福利待遇。用工单位电信是实际薪酬福利的最终支付方;湘怀作为签约用人单位,负有代缴公积金义务。二者属于连带责任方,不能以合同主体割裂用工事实、免除用工单位法定同工同酬义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强制足额缴存,不得自主降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用工单位不能通过拆分劳动合同给第三方,变相降低法定缴存标准。
请求依法纠正现有认定,责令洪江市电信、湘怀人力资源,按照用工单位正式职工12%标准,全额补缴本人在职期间公积金差额及利息。
2026-11-05 08:13:21
我们买房时,开发商明确宣传A7栋是小区配套的精品酒店,现在挂牌椿山万树养老照护机构,专门接收80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人,规划床位390张。销售全程没有提前告知业主有重大业态变更,也没有走批前公示、没有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我们认为涉嫌虚假宣传、欺诈购房者,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酒店和养老照护机构从消防、环评、医疗、排污、隔离、人流、异味、应急通道、殡葬相关的管控都需更高规范要求,并且养老机构离住宅楼栋仅20米距离,即推窗可见,严重影响业主的生活安宁,目前我们没有查到该建筑单体功能变更的规划批复和使用功能的设计图。我们已经向12345、市场监管、自规局等多个部门反映,街道办组织了协商会,均没有妥善解决问题。
我们手上有规划公示截图、养老机构示意图、与住宅楼相隔距离照片等,恳请领导核实情况,跟进督办。
2026-11-05 07:47:24
本人许正中就职于湖南资兴市湖南恒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9日在工作中摔跤导致右股骨颈骨折,在资兴市中医院做了内固定手术,工伤鉴定九级,多次找恒晟协商,恒晟单方面压低赔偿金。
1.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3800元一个月补偿,不符合湖南省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的第26条规定,第26条中明确规定九级伤残是8个月本人工资(赔偿清单见附图)
2. 本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是4623元,恒晟给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按3800元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资流水见附图)
3,医嘱全休三个月,2个月后拄拐杖行驶,3月29至6月30日这期间是不能下床,日常生活起居及吃喝拉撒都是需要人护理,住院29天,恒晟只愿出住院期间护理费,拒绝支付居家61天的护理费。
2026-11-04 23:2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