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安化县东坪资江化工厂的老职工,1995年左右入职,现已到退休年龄。单位要求职工个人全额承担十几万元的单位缴费部分及滞纳金,还要求我们借钱补缴,仅以“发票”“借条”的形式出具票据给我,单位声称“都是这样”操作,疑似将缴费责任转嫁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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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咨询服务合同退费纠纷。 被告:长沙星梦仕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汇金苑9栋633。
我向这家公司缴纳了兼职求职服务费,对方口头承诺我完成约定兼职次数之后全额退还服务费。缴费之后,他们提供的岗位并不适合我,我没有办法去完成。我多次找对方协商退费,客服明确拒绝退款,对接的主管又说退款不归他负责,互相推诿。 我想请问:他们约定“必须做完指定兼职次数才退服务费”,这个条款属于不公平的格式霸王条款吗?我没有去做兼职,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全部服务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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