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放弃社保协议是否合法?公司未交社保产生的滞纳金该谁出?
投诉请求
1.责令株洲湘水湾生态公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为我补缴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共计16个月的职工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本次补缴所产生的全部滞纳金,依法由被投诉单位全额承担,不得转嫁给投诉人(我本人),不得事后向我追偿滞纳金;
3.督促单位依法完成社保补缴手续,出具社保部门认可的缴费单据。
事实与理由
本人曾在该单位任职,在职期间虽签署过放弃社保协议,但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单位未依法为我缴纳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的社保。现单位同意办理补缴,但是在沟通过程中,单位人事明确告知:滞纳金由公司先行交给社保部门之后,公司保留起诉我的权利,后续通过诉讼向我追索滞纳金。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条明确:欠缴社保产生滞纳金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滞纳金依法应当由单位承担,不属于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费用,用人单位无权向员工转嫁、追偿滞纳金。
我愿意依法承担本次补缴里社保个人缴费本金部分(2795.28元),但是坚决不同意单位将滞纳金转由我承担、或者后续起诉向我追偿滞纳金的方案。
2026-11-03 01: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