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事项:开发商以使用权转让形式变相长期出租车位,存在误导性车位宣传
本人向该开发商支付59800元取得车位使用权,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使用权截止2057年9月13日,总期限38年,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开发商收款后开具品名【不动产】的车位发票。该协议名义是使用权转让,实质属于变相长期租赁,按照《民法典》第705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开发商至今在小区内设立车位自销摊位,持续以“买车位、特价抄底车位”为主标题宣传车位,对比租车成本进行推广,宣传物料没有显著标注车位仅为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证,属于一贯的误导性营销模式。
诉求:
1. 组织调解,确认车位协议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2. 退还超出20年对应的款项约28421元;
3. 责令开发商规范车位宣传,宣传时必须显著标明车位仅为使用权、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得使用“买车位”字样引人误解。
怡海星城至今仍在小区内设立车位自销摊位,以“买车位、特价抄底车位”作为宣传主标题推广车位,属于贵司一贯的营销模式,宣传中没有显著提示车位仅为使用权、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