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咨询服务合同退费纠纷。 被告:长沙星梦仕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汇金苑9栋633。
我向这家公司缴纳了兼职求职服务费,对方口头承诺我完成约定兼职次数之后全额退还服务费。缴费之后,他们提供的岗位并不适合我,我没有办法去完成。我多次找对方协商退费,客服明确拒绝退款,对接的主管又说退款不归他负责,互相推诿。 我想请问:他们约定“必须做完指定兼职次数才退服务费”,这个条款属于不公平的格式霸王条款吗?我没有去做兼职,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全部服务费吗?
2026-11-03 14:23:02
2026-11-03 10:39:59
2026-11-03 01:31:04
投诉请求
1.责令株洲湘水湾生态公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为我补缴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共计16个月的职工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本次补缴所产生的全部滞纳金,依法由被投诉单位全额承担,不得转嫁给投诉人(我本人),不得事后向我追偿滞纳金;
3.督促单位依法完成社保补缴手续,出具社保部门认可的缴费单据。
事实与理由
本人曾在该单位任职,在职期间虽签署过放弃社保协议,但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单位未依法为我缴纳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的社保。现单位同意办理补缴,但是在沟通过程中,单位人事明确告知:滞纳金由公司先行交给社保部门之后,公司保留起诉我的权利,后续通过诉讼向我追索滞纳金。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条明确:欠缴社保产生滞纳金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滞纳金依法应当由单位承担,不属于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费用,用人单位无权向员工转嫁、追偿滞纳金。
我愿意依法承担本次补缴里社保个人缴费本金部分(2795.28元),但是坚决不同意单位将滞纳金转由我承担、或者后续起诉向我追偿滞纳金的方案。
2026-11-03 01:19:50
2026-11-03 00:58:50
本人于2026年7月20日在该店支付1580元办理健身年卡(含赠送)。
1. 隐瞒退费规则,事后强扣30%霸王条款:缴费办卡时,商家并未事先向我出示或告知任何关于“退费需扣除30%费用”的合同条款或规则。9月1日之后我仅去锻炼过2至3次,9月20日后未再使用。当我提出退费时,商家才突然提出要扣除30%的费用。这种事前隐瞒、事后强加的高额违约金毫无依据,严重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属于霸王条款。
2. 出尔反尔,恶意拖延退款:经我多次交涉,商家此前已口头明确答应我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意全额退款。但时至今日,商家却出尔反尔,一直以“走流程”等借口无限期拖延,时至今日仍未将1580元退还,也不给出明确的退款期限,属于严重的消极处理和违约行为。
【相关证据】
1. 付款收据及会籍申请表(盖有“创世纪游泳健身美凯龙店财务专用章”,经办人:刘欢)。注:单据上均未标明“退费扣30%”等条款;
2. 商家承诺全额退款及后续一直推脱“走流程”的微信聊天记录。
【诉求】
1. 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介入,严厉督促该商家履行承诺,立即将1580元全额退还给我;
2. 对该店故意隐瞒退费规则、违规使用霸王条款及恶意拖延退款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026-11-02 23:5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