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长沙乐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尚未到期。该房源属于托管私自将房屋客厅隔断改造,分割成多个单间对外出租,属于违规隔断群租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违反房屋租赁相关管理规定。
近期,托管公司在未与我协商达成一致的前提下,通过管家电话通知,单方面要求提前收回房屋,要求我限期搬离,已经构成合同违约。我多次和对方沟通押金退还以及违约补偿事宜,双方未能协商成功。
此前我尝试联系住建部门,希望处理该事项但至今未解决。
本人是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库宗桥镇飞龙山村杨柳塘组8号】村民,我家房屋后方紧邻衡邵高速的山体于【2026年4月14日】发生滑坡,目前滑坡体存在随时二次塌方、滑落的风险,直接威胁我家及周边相邻住户的人身和房屋财产安全。
事发后我已分别向本村村委会、衡邵高速管理人员 镇政府应急管理办、镇自然资源所当面/电话反馈该风险隐患,相关部门均有到场开展隐患排查、也未采取任何管控或治理措施,至今该滑坡点仍处于无人监管的危险状态。
本人房屋距离衡邵高速大概25米,修建高速到目前已经有19年管理方至今没有对边坡进行加固修筑护坡,导致水土流失从而导致边坡垮塌,我已留存现场照片、此前沟通记录作为凭证,该隐患已多次反馈无人处理,后高速管理人员说我养鸡造成的和有临时铁丝网为理由拒绝加固修筑护坡。
在我了解的建筑物与构筑物有法律解释,建筑物与构筑物是不可以移动拆卸的,并且政府已经上报自然灾害,而我的铁丝网是为了保护公路而临时做的防护,上传的视频是滑坡核心点延伸到我家房子后面,并且我家鸡到不了核心点有网围护,后滑坡导致护网失效。
2026-10-09 12:54:37
我参加了线下Cosplay拍摄,团长为“与光”,群管理为“时予大人”(团长女友)。
核心侵权事实:
被告在百人QQ群及吃瓜群内,对我进行捏造事实诽谤(造谣我是“捞女”、骗取钱财)、捏造恋爱关系并公开散布我的个人隐私(QQ号),直接导致我遭遇严重网络暴力,精神崩溃,出现自杀倾向及急性应激反应(发烧、耳鸣等)。
关键时间线:
· 9月5日(提前报备):我提前近一个月向团长“与光”报备,因赶下一个行程,需在10月3日下午1-2点离场。我主动提出配合“先拍合照、单人片提前拍、自费多叫一个摄影分担压力”。“与光”明确同意(有聊天记录为证)。
· 10月3日(事发出走):长沙大雨,团队无有效避雨预案(我前一日在群内问过备用方案,未被回复)。我生理期第二天,淋雨受寒发烧,在沟通报备后提前离场(有朋友证明我瘫在车上)。
· 10月3日-4日(恶意造谣):群管理“时予大人”在66人群发布公告,捏造我“谎称生病”、“无故炸团”,并强行捏造我与他人有男女关系,直接公开了我和对方的QQ号。
· 10月4日(二次网暴):我按原定计划赴三亚完成拍摄,对方将此事作为我“装病”的证据,在吃瓜群继续散播“她立单身人设”、“全是捞的某某的米米”、“不是男女朋友我吃好吧”等诽谤言论(有转账记录可证清白)。
· 10月5日-8日(维权冲突):我找“与光”理论,对方辱骂我并强迫我“开摄像头自证生病”。他在私下发了一封避重就轻的道歉信后,立刻反悔,继续放任群友在吃瓜群造谣。
· 10月8日晚(报警立案失败):我前往派出所报警,警方以“民事纠纷”为由不予受案。我在派出所因极度绝望出现情绪崩溃、自杀倾向及躯体化症状。 这件事情明明当时一开始我找他去协商的时候,因为团费这个事情,这个东西太复杂了,我就先不说,然后后面我懒得再去搞这些纠纷之后去。
我的诉求: 1. 在案涉266人QQ群、吃瓜群及被告QQ空间,连续7-15日置顶赔礼道歉,澄清“捞女”、“恋爱关系”、“无故炸团”三大谣言。 2. 赔偿我为维权支出的所有实际费用(医疗费、交通费、公证费等,凭发票)。 3.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鉴于其造谣导致我自杀倾向及严重精神创伤)。 4.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这件事情明明当时一开始我找他去协商的时候,因为团费这个事情,这个东西太复杂了,我就先不说,然后后面我懒得再去搞这些纠纷之后去支付这个事情之后他们还在继续说,明确道歉之后又进行造谣诽谤。
2026-10-09 09:40:20
2026-10-08 18: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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