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自留山被村委会以修路名义两次挖掘并售卖山石,县自然资源局答复说 "已超过两年追责时效",不予行政处罚。我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觉得县局的理由站不住脚,但心里没底,想请各位律师帮我分析一下。 一、事情经过 1. 2023—2024 年期间:我们村村委会以 "去弯取直、拓宽道路" 为由,将我家的自留山进行挖掘,并把挖出的山体矿石对外售卖(据称卖给他人抵顶挖机费用)。我家是自留山承包户,从未同意,也未收到任何补偿。 2. 2024 年 2 月:我通过12315 热线实名举报此事,12315 随后把工单转到了乡政府(三湖镇人民政府)办理。 3. 2026 年:村委会又以 "拓宽道路" 为由,对同一块自留山再次挖掘采石。两次施工的主体(村委会)、地块、施工机械(同一批挖掘机)完全一致。村委会为两次施工分别开了两次会议,作为两个独立项目处理;其中一次据说有向乡政府备案,一次没有。 4. 2026 年 5 月:县自然资源局和乡政府分别向村委会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案涉占地行为违法。 5. 2026 年 10 月 19 日:县自然资源局出具《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以 "已超过两年追责时限" 为由不予行政处罚。
二、县局不予处罚的具体理由 县局的说法是: 1. 2024 年 2 月我通过 12315 举报的工单没有移交到县自然资源局,只转到了乡政府; 2. 12315 只是信访途径,不属于行政途径,所以不能算 "行政单位发现"; 3. 工单转到乡政府不属于 "被发现" 的前提; 4. 因此 2023—2024 年的违法行为 "已超两年",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三、我的疑问(想请教各位律师) 问题 1:县局以 "工单没转到县局、12315 不算行政途径、转到乡政府不算被发现" 为由认定 "超两年",这个理由在法律上成立吗? —— 我查到最高检的口径说 "发现" 包括群众举报等方式、主体是行使公权力的机关,乡政府收到工单应该算公权力机关发现了吧?12315 不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官方渠道吗? 问题 2:2023—2024 年的事件和 2026 年的事件,能不能定性为连续行为(同一村委会、同一地块、同一批挖掘机、同一修路取石目的)?即使村委会开了两次会、分了两个项目,是否影响连续性的认定? 问题 3:山体被挖至今没有恢复原状,是否可以认定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继续)状态,从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从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时效根本还没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