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三方协议由长沙市方尊置业、久汇物业、业主代表签订,约定不动产权证办好之前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现小区物业更换为天泉物业,该约定应当延续有效。房屋因抵押问题一直无法办证,恳请住建局、历史遗留问题专班督促开发商履约,办证前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请天泉物业停止向我催收物业费。
10月9日,我投诉邵阳市一法律服务公司通过电话诱骗我缴纳5000元服务费,称可帮我追回欠款,后因该公司人员无律师执业证,无法调取欠款人身份信息,导致案件一直无法立案,我当时便提出要求该法务公司退还剩余款项。
我发布帖文至今已有半个月,始终没有相关工作人员联系我,负责处理此事的邵阳市相关职能部门也未反馈任何进展。我恳请上级部门督办严查这些冒充律师的法务公司,帮助消费者维护正当合法权益,十分感谢。
2026-10-23 17:16:27
原三方协议由长沙市方尊置业、久汇物业、业主代表签订,约定不动产权证办好之前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现小区物业更换为天泉物业,该约定应当延续有效。房屋因抵押问题一直无法办证,恳请住建局、历史遗留问题专班督促开发商履约,办证前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请天泉物业停止向我催收物业费。
2026-10-23 17:08:12
2025年10月29日,报案人通过网络渠道添加一名从事抵押贷款业务的销售人员。在报案人明确告知自身存在征信问题的情况下,该销售人员承诺“有车即可办理贷款,公司可帮忙担保”,并向报案人发送业务办理地址:长沙市五一大道人瑞潇湘大厦。
报案人到达现场后,对方先介绍贷款产品,又以征信问题为由称贷款办理难度大,需通过其渠道操作。最终报案人在线上签署《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贷款期限2年,合同显示审批金额为31500元。但款项到账后,报案人实际仅收到22939.77元,对方直接从本金中扣除8560.23元作为“中介费用”,未就该费用的依据、标准向报案人作出合理解释。
贷款发放后,报案人按约定正常还款5个月,累计还款金额共计6877.65元。 后因客观原因,报案人出现一周还款逾期,期间已主动向该机构说明情况并沟通还款事宜。但该机构在未提前告知报案人、未与报案人协商一致、未通过任何合法途径的情况下,擅自安排人员在长沙市雨花区梓园路,将报案人所有的马自达三轿车秘密开走。
报案人发现车辆丢失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经警方调取监控核实,车辆系该贷款机构人员开走。报案人据此联系该机构,对方才承认车辆由其控制。
车辆被扣当晚,该机构微信客服明确要求报案人:必须先按要求还款,并额外补交690元手续费,才协商车辆归还事宜。报案人为取回车辆,按对方要求完成了还款并支付了该笔手续费,但对方收款后拒不配合还车,且不再接听微信、电话,直至次日才重新联系上报案人,并将事宜推诿给所谓“售后人员”。
后续对接的售后人员提出:报案人必须一次性结清全部款项3元(其中包含无依据的2000元额外费用),才能取回车辆。
期间报案人多次向对方索要《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电子原件、公司全称及实际经营地址,以便当面协商处理,但前后两名工作人员互相推诿,始终拒绝提供。
对方仅向报案人提供两种处理方案:一是向其指定的账户转账支付3元;二是要求报案人邮寄本人身份证,签署电子解押委托书、处理车辆违章、出具过户同意书。全程拒绝披露自身合法主体身份,也不提供书面合同依据,多次要求本人配合他们卖车。
经报案人核算:本次贷款名义本金31500元,扣除8560.23元中介费后实际到手仅22939.77元;截至目前,报案人已还款6877.65元,若按对方要求还需支付40720.3元,加上已扣除的8560.23元中介费,报案人总计需承担56158.18元,相关利息、服务费、违约金等合计金额严重超出国家法定利率上限。
同时报案人发现,本次业务中,放款主体、收款主体、催款主体、收取手续费的主体均非同一主体,对方刻意隐瞒真实身份、不提供合同文本、通过私扣车辆胁迫还款,符合“套路贷”的典型特征。
车辆被非法扣留至今已数月,报案人无法正常使用车辆,日常生活与工作受到严重影响,产生了重大经济损失。
请求
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查明被报案主体的真实身份及全部违法事实,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法责令被报案人立即返还报案人所有的马自达三轿车;
依法核查涉案贷款的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的合法性,保护报案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2026-10-23 16:06:30
本人系常德市“金科美的柳叶和园”项目务工农民工,案涉项目为常德市保交楼项目金科美的柳叶和园,开发单位为常德市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 2026年7月15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专程前往常德市住建局,出示(2024)湘0702执589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住建局协助释放鼎业地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用于支付案涉劳动者工资,金额合计71549元。
常德市住建局于2026年10月8日在《问政湖南》平台正式回复确认: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在此之前已经被20余起案件轮候冻结,住建局表示没有权限协调其他申请执行人同意优先拨付这笔工资款。
2. 司法程序情况:
本案欠薪事实、工资金额,已经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属于无争议的事实。
武陵区法院于2026年5月11日,向鼎业地产(第三方债务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续依法出具第三方强制执行裁定书,全部法律文书已经送达鼎业地产。鼎业地产认可尚有应付重庆源昊装饰公司的工程款未结清,属于到期债务第三方债务人,依法负有付款义务。
目前鼎业地产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多次轮候冻结,账户无资金可供划扣;我向武陵区法院申请查封鼎业名下商铺、车位,法院当面答复暂无法处置。法院裁判、送达、执行文书全部流程已走完,司法执行陷入资产协调僵局,单纯依靠法院无法继续推进本案。
3. 针对鼎业地产提出“重庆源昊装饰负责人失联无法办理结算”的说明:
该理由不能作为拖延兑付农民工工资的借口。
第一,工资债权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欠薪事实、工资金额不存在争议,不需要等待鼎业地产与重庆源昊完成双方结算再来确认我的工资。
第二,鼎业地产自述,正是因为重庆源昊一方无人对接结算,所以还有工程款留在鼎业地产没有支付。既然鼎业处尚留存有应付给重庆源昊的工程款,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鼎业地产和重庆源昊之间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属于甲乙双方的商事内部矛盾。承包方负责人去向、配不配合结算,相关风险不能转嫁给农民工,不能以此拒付已经法院确认的劳动报酬。
4. 本人维权行动:
住建局10月8日平台回复称,已责令鼎业地产核实情况,妥善处置纠纷。收到该回复后,我于2026年10月12日专程前往常德市住建局,当面递交全套反映材料,请求住建局约谈鼎业地产,发挥保交楼专班府院联动职能,协调处置项目资产兑付农民工工资。
截至目前,鼎业地产没有任何回复,属于蓄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核心说明:本案需要住建局保交楼专班协调,不能只走形式
1. 法院7月15日专门上门送达协助执行文书,正是因为预售监管账户、项目商铺、车位等不动产资产的统筹盘活、多方债权人协调的职能在住建局保交楼专班。法院的裁判、第三方执行文书已经全部出具,鼎业地产本身就是到期债务的第三方债务人,应当履行付款义务。
2. 住建局回复提到预售监管账户被冻结20余次,无法直接划扣账户资金。但是监管账户之外,鼎业地产名下还有项目商铺、车位等存量不动产资产,住建局有责任牵头府院联动,推动鼎业处置该部分资产,优先兑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依法享有优先保障地位。
3. 目前司法程序已经走完,执行卡在资产统筹协调环节,该环节正是保交楼专班履职协调的范围。
2026-10-23 15:51:39
本人为涟源个体经营户,近期遭遇流动人员上门推销假槟榔,我与另一名商户在不同时间段被同一批问题槟榔欺骗受害。
事发后,我连续多日来回奔走维权:市场监管局已口头明确告知该批槟榔为假货、禁止售卖,并主动引导我们两名受害者前往派出所立案处理。
但我们携带完整证据(门店监控视频、嫌疑人清晰人脸截图、购货收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前往公安报案后,派出所不予立案、不出具报警回执、不做任何登记,反而将我们推回市场监管局处理。
2026-10-23 15:42:35
我们是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金沟养殖场泥工班组二十多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七十余万元,至今将近四年。此前苏仙区政府专门召开欠薪调度会,明确了兑付方案,约定9月1日前支付三分之一工资,剩余款项分批结清,还有三十余万元贴息资金用于清偿工资。我们一直积极配合、耐心等候。
目前1.7万头生猪已经全部出栏,核算工作早已完成,我们先后多次留言求助,收到的回复内容完全一致,始终只告知“待合作方结算、走审批流程”,没有给出明确、具体的付款日期。时间一天天过去,工资分文未发,没有任何实质性兑付进展。
二十多户家庭早已难以为继,多名工友放下手头生计在郴州驻点等候多日,食宿、误工开销持续增加,孩子学费、老人医药费、日常生活开支都没有着落,已经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我们有一个疑问:依据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优先支付,工资发放是否可以一直捆绑企业和合作方之间的商业结算、要看企业是否盈利?如果双方商业结算无限拖延下去,是不是我们辛苦做工的工资就一直无法兑现?企业经营上的商业风险,不该由我们农民工来承担。该工程早已完工交付,我们付出劳动,就应当足额拿到劳动报酬。
2026-10-23 15:3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