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2 17:01:01
2026-10-22 15:54:18
2026-10-22 15:25:27
新宁县回龙寺镇阳家村四组村民,阳茂军,将位于阳家村回马路及县道交汇出的一块农业田分为6余宗地皮转让给他人建房(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获利近100万元。 非法获利数量达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没有及时立案处理。(群众从2019年开始反复投诉,且回龙寺镇执法大队来阳家村选择性执法,纵容违建)。
阳某军为牟取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的情形下,擅自将自家承包经营的农业用地(一级水田)向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转让,造成了土地用途的改变,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
我村村民一直向回龙寺镇政府,及执法大队投诉, 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新宁县回龙寺镇党政办回复:此事件于2020年已经处理完毕,且有办理合法手续。
请问回龙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如何将责任田进行审批的(回龙寺镇政府的执法依据是什么),处理此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宅基地审批,必须经过"小组,村,镇,各级部门审批" ,目前该案例在没有"获得宅基地批准书及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破坏耕地违建。
2026-10-22 12:47:51
本人系衡阳市珠晖区湘水明珠小区业主,现就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京仕物业)向业主收取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服务费12.5元/月的行为,依法提出实名举报,恳请核查处理。
一、事实情况
自2026年9月起,物业在未提前告知、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未公示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开始对电动车按12.5元/月标准强制收取费用。本人在此居住两年多,物业前台从未提起过要收费的问题,同时小区电动车停车区域无专人看管、无监控覆盖、无充电设施、无车辆登记管理,仅为开放式水泥地面划线区域,与普通公共通道无实质区别。
二、涉嫌违规情形
1. 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6号)第五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京仕物业零公示即收费,属典型价格违法行为。
2. 违反《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22〕348号)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未提供服务的费用”,以及第十九条:“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停车位置属小区共有场地,收费收益应归业主共有,而非物业单方收取并支配。
3. 违反《衡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关于“非机动车停放服务须经业主共同决定并公示”的执行要求,截至目前,物业未出示任何经“双三分之二参与、双过半同意”的业主表决文件或备案回执,而且在六百多户业主联名签字不同意的情况下,依旧发通告谎称少数业主不同意,诱导不知情业主完成人脸识别认证进出小区。
三、具体诉求
1. 请贵局依法对该收费行为开展现场核查,并调取其价格备案凭证、公示记录及业主共同决定材料;
2. 责令京仕物业立即停止违规收费行为,并在小区主要出入口、电梯厅、停车区域等显著位置完成合法、完整、清晰的收费公示;
2026-10-22 12:27:11
我是溆浦县郡府一期对面自建房石头洗车装饰店5楼的附近居民,现反映该自建房4楼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明的情况下,近期每日中午十二点到下午两点半持续施工,产生巨大噪音,严重干扰周边居民的正常午间休息。
具体事实如下:
1. 施工时间违规: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工作日十二点至下午两点之间,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该房屋12点到两点仍在施工,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2. 未经审批:依据法律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向附近居民公告。该房屋装修并未出示任何施工许可证明,也未向居民公示,属于私自违规施工。
3. 扰民情况严重:中午休息时段施工噪音巨大,影响居民正常午息,我本人日常需在单位上班,中午需要休息。
诉求:
1. 请求贵局立即派员赴现场核查,制止当前郡府一期对面自建房石头洗车装饰店4楼的违规施工行为,督促其整改;
2. 对该项目未经审批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 加强对该施工点的长效监管,确保施工规范合理合法。
2026-10-22 12: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