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回龙寺镇阳家村四组村民,阳茂军,将位于阳家村回马路及县道交汇出的一块农业田分为6余宗地皮转让给他人建房(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获利近100万元。 非法获利数量达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没有及时立案处理。(群众从2019年开始反复投诉,且回龙寺镇执法大队来阳家村选择性执法,纵容违建)。
阳某军为牟取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的情形下,擅自将自家承包经营的农业用地(一级水田)向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转让,造成了土地用途的改变,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
我村村民一直向回龙寺镇政府,及执法大队投诉, 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新宁县回龙寺镇党政办回复:此事件于2020年已经处理完毕,且有办理合法手续。
请问回龙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如何将责任田进行审批的(回龙寺镇政府的执法依据是什么),处理此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宅基地审批,必须经过"小组,村,镇,各级部门审批" ,目前该案例在没有"获得宅基地批准书及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破坏耕地违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