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株洲一交通事故车辆属性认定有异议,希望公平定责
事发时我驾驶雅迪电动车沿辅路靠右行驶,车速约20km/h;对方驾驶号牌株洲0361755小刀电动车逆向行驶,车辆私自加装雨棚,驾驶人未佩戴头盔。对方车辆距离我约10米时突然加速失控冲向我,我躲闪不及,在路边被撞击。事故发生后,我在路人协助下拨打122、120。
本次鉴定将我的雅迪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对方小刀电动车认定为新国标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我对此结论不予认可,且未签字领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理由:
1.依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4.1条,电动自行车必须具备脚踏骑行能力。事故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记录证实:事发时该小刀电动车脚踏位置无脚踏骑行装置,不具备人力骑行功能,不满足国标强制条件。鉴定仅参考车辆出厂合格证与绿牌登记信息,未结合事故现场实物状态勘验。号牌仅为行政登记标识,不能作为认定车辆属性的依据。
国标五项硬性条件必须全部满足:①最高设计车速 ≤25km/h;②电池标称电压 ≤48V;③电机额定功率 ≤400W;④必须带脚踏骑行装置;⑤整车含电池重量符合限值。
2.事故发生10日后才通知送检,事故后车辆由当事人自行保管,脱离交管管控,存在部件改动风险,难以保证送检车辆和事发时状态一致。
3.事故现场小刀车加装雨棚(现场拍照留存),送检时雨棚已拆除,检材原始状态被改变。
4.鉴定标准不统一:仅对我的雅迪车做完整车辆属性实测,对对方小刀车只做痕迹勘验,未实测车辆参数,直接认定为非机动车,程序存在瑕疵。判定车辆属性应当采用同一套标准。
虽已超过重新鉴定申请时限,恳请公安部门将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等证据归入案卷,在事故责任认定中,统一适用国标标准,充分考量对方车辆违法改装、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标等情形,公平划分事故责任。
2026-10-21 19:4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