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5年5月23日在长沙万郡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吉利新能源营运汽车,签订的合同约定乙方每月支付2050元租金,甲方负责提供车辆、保养、保险服务,但签约时对方并未告知该车辆未购买商业险。
2025年8月11日,我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无人员伤亡。经核定,我方车辆维修费用为1900元,对方车辆维修费用为7836.28元。出险后我第一时间联系了交警、公司负责人及保险公司,当车辆送回公司维修时,我与公司负责人朱经理对接事故处理流程,对方告知会妥善处理双方理赔事宜。我方车辆的1900元维修费用已由我个人垫付,由于租车公司的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目前保险公司仅赔付了2000元,剩余5836.28元赔偿款至今未赔付。
此前我一直以为公司已经处理完相关事宜,直到本月收到法院传票,才得知公司事后并未妥善处理本次事故。我再次联系公司朱经理及司管人员,双方互相推诿、踢皮球,此事已经对我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