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看到“淘车车”品牌网络发布的低价二手车信息,被其低价宣传引流至长沙线下实体门店看车。原告到店后,门店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我:网络标价均为吸引客户到店的虚假引流价格,无法按网络价格成交。 随后门店销售人员向原告推荐涉案车辆,并口头明确承诺该车为精品二手车、无重大事故、无结构性损伤、车况良好、可正常过户。我基于对连锁二手车门店的信任,决定全款购买该车。 付款过程中,门店工作人员要求原告拆分付款:一部分车款转入 车淘淘(宁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账户,另一部分车款要求我转入销售私人微信账户。 付款完毕后签约时才发现,实际签约主体、合同相对方,为异地的:好车酷酷二手车经纪(天津)有限公司。 商家通过“线上引流、线下诱导、公私混收、异地签约”的方式割裂经营主体、规避责任,属于典型套路化销售模式,主观不诚信、规避法律义务的意图明显。
二、提车当日即发现重大车况瑕疵,我第一时间反馈,商家拒不处理且态度恶劣 提车当日即发现车辆存在明显重大瑕疵,并非销售承诺的精品车况: 1.车辆 A柱凹陷变形(车身结构性损伤)2.车辆 底盘多处破损、磕碰受损 当即拍摄照片、视频发送给门店销售,如实反馈车辆存在严重问题,要求解释及处理。 但销售人员不仅不核实、不处理、不售后,反而言语轻视、嘲讽原告,以“二手车有点剐蹭很正常”敷衍推脱,刻意淡化结构性事故、底盘破损等重大安全瑕疵,完全拒绝承担任何经营者义务。 足以证明:被告售前明知车辆存在重大结构性瑕疵,故意隐瞒、虚假宣传;售后明知事实依然恶意抵赖,主观欺诈故意完全成立。
三、车辆大灯非法改装,直接导致车辆无法过户,我被迫自费整改完成过户 后续我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这不是欺诈消费者,我想知道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欺诈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