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0日,爸、妈和对方(76岁)发生争吵。
争吵过程中,发生了扭打。(我爸妈跟我说没打他)对方被打后住院,头部和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派出所要求其做伤情鉴定,对方没有去做,向派出所提供了病历和诊断证明,用了约八千元医药费。
接报案后,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取得的证据能充分证明我爸和妈二人殴打对方。基于双方因矛盾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派出所组织了一次调解。对方一方与村书记准时到所,我爸一方未到,民警电话联系我爸,不接电话。
民警要村书记通过各种方式联系上我爸,我爸表示其两口子没有动手,不愿意调解。 为早日把案件办结,派出所开具传唤证到我家传唤我爸和妈,只有妈在家,遂依法将妈传唤至办案区进行询问(强制拖走)。
在外做事的我爸知道后,找到村委会,村委会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方家人表示案发前对方能生活自理,案发后虽经治疗,现在已经不能生活自理,要求我爸赔偿三万元,我爸不承认殴打,调解未成功。公安局,认为我爸妈系合伙殴打70岁以上老人,对我爸妈处以行政拘留12天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