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舜帝北路151号恒太酒店傍的锦秀花园后面现在生活和建筑垃圾堆积如山,占用了上百平米,经调查,这些垃圾全是锦秀花园的居民倒的生活和建筑垃圾。现锦秀花园已经入住几十户居民,垃圾没地方倒,全部倒在后面空坪和小沟里面,此水沟是活水沟,是冷江的支流,原来清澈的水都变成了臭水,然后流入冷江河,污染十分严重,也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2026-05-14 10:38:38
2026年5月10日17点37分在该店购买的卤菜,5月11日早上从冰箱拿出来食用,发现餐内有一只镶嵌在土豆内的一只完整千足虫。上午到达门店和店家协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混有异物”或“污秽不洁”的食品是被明确禁止的。在食品中发现虫子(如蟑螂、苍蝇、蛆虫等),即属于“混有异物”,该食品即可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我要求最低赔偿要求1000元,店家不同意,只愿意提供赔偿店内200元卤菜。我不同意此方案,要求赔偿500元。反复协商无果。
2026-05-14 09:31:28
2026年3月30号在车商的介绍下,业务员帮忙贷2.5万元车贷,仅放款使用了一个月,因为车辆本身故障频发、车况问题严重,不得已只能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目前已经全额办理解清,但是被额外收取了违约金加利息一共3750元。首先我只借款短短一个月,该公司实际根本没有产生任何资金损失,这笔3750元的费用严重过高,远超正常合理收费标准。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且当初办理贷款时,业务员没有明确口头告知提前还款有高额违约金,合同里也没有对该条款做重点加粗提示,属于不合理格式条款。
诉求:还我这笔3750元超出的违约金及多出利息,核实我的放款时间、结清时间和扣款明细帮我退出多出的费用。
2026-05-14 09:31:05
2026-05-14 09:30:46
我跟同事两人一起在24年9月2日报名摩托车增D考试,一个月后安排了考科目一,之后练车1周,以为能考科目二了,结果一直不给安排,驾校给的回复是12123系统上不给安排,问了别的驾校没存在这个问题,后经多方打听得知,是该驾校的练车场地不合规,有关部门要求其整顿,他们连一个办公场所都没有,练车也是在一个小的厂区内。当时要不是他们驾校去我们所在职的公司宣传,我们也不可能去报名。考试要过期了,不得已只好要求他们退款,可是答应了好几次,一次推一次,推了一年多。报名费580元/人,现在发现能预约考试了,可是一直没有安排培训,能预约也考不了。所以决定还是不考了,要求驾校退费。
2026-05-14 09:30:21
本人于2026年5月6日,在长沙某医院进行妇科检查。该院通过线上低价妇科套餐引流,接诊医生恶意将正常生理现象的宫颈糜烂,夸大描述为病情非常严重,刻意制造恐慌、恐吓本人,诱导我消费多项不必要的高价物理治疗项目,共计花费3431.5元。
事后经正规医院科普得知,宫颈糜烂无需高额治疗干预,该院存在过度医疗、虚假宣传、夸大病情、诱导消费、价格欺诈,利用信息差欺骗患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诉求:全额退还诱导消费费用3431.5元。
2026-05-14 09:3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