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0号在车商的介绍下,业务员帮忙贷2.5万元车贷,仅放款使用了一个月,因为车辆本身故障频发、车况问题严重,不得已只能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目前已经全额办理解清,但是被额外收取了违约金加利息一共3750元。首先我只借款短短一个月,该公司实际根本没有产生任何资金损失,这笔3750元的费用严重过高,远超正常合理收费标准。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且当初办理贷款时,业务员没有明确口头告知提前还款有高额违约金,合同里也没有对该条款做重点加粗提示,属于不合理格式条款。
诉求:还我这笔3750元超出的违约金及多出利息,核实我的放款时间、结清时间和扣款明细帮我退出多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