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内有千足虫,商家不愿意赔偿500元
侵权 湘潭市-雨湖区 网友17990021 2026年05月14日 09:31:28

2026年5月10日17点37分在该店购买的卤菜,5月11日早上从冰箱拿出来食用,发现餐内有一只镶嵌在土豆内的一只完整千足虫。上午到达门店和店家协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混有异物”或“污秽不洁”的食品是被明确禁止的。在食品中发现虫子(如蟑螂、苍蝇、蛆虫等),即属于“混有异物”,该食品即可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我要求最低赔偿要求1000元,店家不同意,只愿意提供赔偿店内200元卤菜。我不同意此方案,要求赔偿500元。反复协商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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