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地的相关政策问题以及纠纷
财产损害 永州市-宁远县 网友11822892 2026年04月29日 20:00:45

我是永州市宁远县舜陵街道舜源村龙板桥的村民,此次特地来信咨询我们家安置地的相关政策问题。我们家的安置地目前已经完成划定,也拿到了第一批补偿金。我祖父已过世数十年,生前是教师,退休后由我父亲接班;我父亲此前在清水桥政府上班,属于公务员身份,当时我母亲查出尿毒症晚期,需要专人照料,我父亲大约2016年左右申请内退,回家专职照顾母亲,2022年不幸过世。

此前家里老人告知,我父亲的安置地和我祖母的安置地是划分在一起的,早年祖父母和父亲共同生活,父亲结婚后便分家独立立户。在我父亲过世之前,所有与安置地相关的文件以及土地划分手续都是我父亲一人签字办理的,2025年舜陵街道德源村龙板桥网格预留安置地面积核实、签字确认书是由我母亲代签的。

现在家族里的大伯和小叔提出要争取祖母对应的安置地份额,其中大伯一直是老家户口,早年间已经分家独立立户,本次安置也已经划分到对应的安置地补偿;小叔2023年过世,早年就将户口迁至娄底,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估计单位早已经分配过住房。

我们对相关政策不了解,想结合宁远县发布的宁政发〔2024〕4号文件咨询几个问题:首先,我祖母已经过世几十年,本次的安置地政策是在她过世之后才出台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也是在她去世后才发布的,根据宁政发〔2024〕4号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前死亡的人员,不予安置”的规定,想确认这种情况下划定的安置地中是否还包含我祖母的份额?这部分份额是否属于祖母的遗产?还是该份安置地补偿全部属于我父亲一户所有,由我母亲依法继承,大伯无权以祖母份额为由要求分割?其次,小叔的户口早已迁出本地且享受过单位住房安置,是否不符合本次安置地的申请资格、没有权利主张祖母的这部分份额?如果安置地中确实包含祖母的份额,我大伯和小叔是否对这部分权益享有继承权?我们晚辈之间是否可以对这部分权益进行分配?麻烦领导在百忙之中帮忙解答一下相关政策规定,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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